診法
望、聞、問、切——察證之四法。《內經》論診,以「四診合參、先別陰陽」為綱。
本類目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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診法總論
四診合參、診法之原理。「能合脈色,可以萬全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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望診
望神、望色、望形態。「精明五色者,氣之華也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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聞問診
聞聲嗅氣、問察病情。「診病不問其始⋯⋯何病能中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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脈診
切脈察證。「夫脈者,血之府也」——寸口、三部九候、四時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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辨證綱領
八綱——陰陽、表裏、寒熱、虛實。四診所得,歸於辨證。
診法在體系中之位置
診法承 病機 而起、啟 治則——
四診所得之證,經辨證歸屬於病性病位,方能依證立法。診法者,醫者與病情之間的橋樑。